勞動關係的解除的定義是什麼?
員工在一個單位工作,就需要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過這種勞動關係不是永久性的,因為各種的原因,員工離職或者被辭退,就需要和單位解除這種勞動關係,這樣才可以和新單位建立新的勞動關係,而我們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勞動關係的解除的定義以及勞動關係解除的的形式。
一、勞動關係的解除的定義
解除勞動關係是單位和勞動者不存在一切勞動關係,即既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解除的形式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裁員和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
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的解除、裁員等等,其中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是雙方協議解除也可以是一方提出解除或者是合同到期,員工想要和現單位建立新的勞動關係或者領取原單位的福利等等,一定要及時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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