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開除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開除的情形包括什麼?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根據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辭退、開除有什麼區別?
1、辭退:很明確,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開除:也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3、勸退:字面意義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含義,協商的目的是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調整的主體是單位和職工,賦予了單位解除合同的權利,單位可以在法定情形下開除職工。像職工違法犯罪被判刑、工作中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及試用期不合格的。開除是比較嚴厲的手段,職工被開除的,還可能因為自己的錯誤要承擔對單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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