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的情形出現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一、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的情形出現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的情形出現後勞動合同不一定可以解除,具體是否可以解除,需要結合以下法律條文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解除勞動關係不一定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是否可以,可以結合以下的規定確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職員、單位若是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關係,那麼一般需要提交將自己想要解除勞動關係的想法告知對方,如果是單位提出的此想法,那麼職員在離職的時候可能會獲得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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