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正式入職有哪些不同
我們發現其實大多數的用人單位對於那種新入職的員工,往往都是會與之約定一個試用期的。不過,若從法律角度説的話,其實並沒有強制性要求單位與新入職的員工之間是必須要先經歷一個試用期的。從《勞動法》中的規定來看,試用期的約定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而不是強制要求的。換言之,若是雙方之間約定不約定試用期,那麼也是允許的。
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通過了用人單位的考核之後,那麼才能成為單位的正式員工,也就是我們説的正式入職。那在試用期與正式入職之間存在哪些不一樣的地方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首先,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一般是正式工資的80%,當然此時也要求試用期的工資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所以説,試用期內的工資報酬其實是低於了正式入職之後的工資數額。
其次,在試用期內,若員工覺得自己不勝任這一份工作,那麼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之後就可以辭職走人。但要是正式入職的話,需要辭職的必須要提前30日進行通知,否則因此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則勞動者就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
再次,通常情況下,員工在試用期內被用人單位依法辭退了之後,往往是沒有什麼補償金。而要是在正式入職之後被辭退的話,則單位會根據其實際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數額的補償金。前提是,此時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雙方約定的情形。
關於試用期合同的問題,這裏也需要做一個説明,就是勞動者只要與單位建立了用工關係的,此時簽訂的就是勞動合同,即使雙方有約定試用期,也不能簽訂什麼試用期合同,法律上面沒有這樣的要求。而通過試用期考核之後,需要按照單位內部的要求申請轉正。試用期的期限是包括在了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的,也就是説試用期應該屬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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