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怎樣算確立勞動關係?
一般發生勞務糾紛主要是依據勞動合同進行仲裁,無疑在工作中籤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係最直接的證明,但是如果企業沒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了勞動糾紛,該通過哪些途徑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工作中怎樣算確立勞動關係。
一、工作中怎樣算確立勞動關係?
在勞動爭議審判實務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法院對確立勞動關係所應具備的客觀要件分別作了規定和司法解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2年就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下發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上海市高院於2002年所作的執法解答中就已將上述客觀情形作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勞動關係的判斷依據。該解答中還對勞動者的概念作了進一步闡述: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基本不用聽從單位有關工作指令,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係的,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二、勞動關係所具備的特徵
(一)勞動者和“勞動法”規定範疇內的用人單位是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
(二)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以勞動力和相應的報酬作為對價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三)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用工管理權,雙方形成人身隸屬關係。
三、事實勞動關係的主要憑證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四)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工作中怎樣算確立勞動關係”,針對工作中實際建立了勞動關係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實可以通過平時發放工資的憑證,工作證或考勤,同單位其他人員的證人證言等信息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而且這些證據如果勞動者本人提供不了,可以主張由單位提供證據。如果需要律師協助,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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