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自身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不再繼續聘用證明員工或者説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也依然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因為這種情形也是屬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根據自己的員工在工作單位的工作時間來決定給予多長時間的這個經濟補償待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是不能隨便的進行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方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同時還需要承擔該有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理會,那麼勞動者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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