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怎樣處罰童工,未成年工不得從事哪些範圍內的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而童工指的是未滿16週歲的勞動者。這兩者在實際中是有區別的,未成年工是可以進行勞動的,但是必須從事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工作;童工就不一樣了,童工是禁止使用的,並且是被處罰的,下文便是勞動法怎樣處罰童工的介紹。
一、勞動法怎樣處罰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9月18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未成年工不得從事哪些範圍內的工作?
勞動法: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髮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童工是不得從事任何勞動工作的。如有違反,將處以相應的罰款。其中根據童工從事的工作不同,罰款標準是有所區別的。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其應當在期限內,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與監護人,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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