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要求加班工資是否合理?
一、國慶節要求加班工資是否合理?
國慶節要求加班工資是合理的,法定節假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公休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公休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按照國務院放假規定,國慶節從10月1日至10月7日,共放假7天。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因此,勞動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這筆錢不得以調休來抵銷。10月4日至7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二、員工主動加班有沒有加班費
法律概念的加班是指延長工作時間,即在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的行為。我國規定的法律工作時間為日最高工時8小時,周最高工作工時為40小時。如有特殊崗位還可以申請不定時工作時間制或綜合工作時間制度等。
延長工作時間有兩種形式:
(1)加班。即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進行工作。
(2)加點。即職工在每日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推遲下班或者提早上班。
這兩種形式的不同而各自支付的加班費的標準也不同。
根據《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來看,所謂的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單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又另外安排職工上班的,國家之所以對加班做出諸多限制並要求支付較高標準的加班費,在於防止企業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以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故此,我國法律中加以限制並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是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行為,而不是勞動者自願加班的行為。
首先國慶節前三天,也就是1-3號應為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應以本人工資的三倍來發放,而後面幾天由於是利用週末等時間調休的,按正常加班時間計算,即雙倍本人工資。要注意的是,只有單位要求的加班才可以要求發放加班費,
在日常生活當中,法定節假日當中就包括了有國慶節,所以國慶節加班的話是需要按照300%的工資來另行計算的,所以在此這個階段是不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基本工資在此之外再進行一個加班工資支付,這是非常明確的勞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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