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上訴狀應怎麼寫?
勞動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上訴狀應怎麼寫?
員工因為工傷賠償問題和單位出現糾紛,員工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寫上訴狀,上訴狀一般需要填寫員工本人的基本情況和單位的情況。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工作單位名稱、地址和法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等。同時還需要寫明申請勞動仲裁的理由原因。最後是掌握的證據有哪些,證據來源的説説明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不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開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毒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兩者之間是否有衝突?如果有衝突,應當優先適用哪一方的規定?
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應當從立法本義上去理解,而不能斷章取義、牽強附會,因工傷認定是行政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作出決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當事人對工商認定結論不服,將行政複議前置,有利於加強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於解決問題。
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行政複議不是提行政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序。從立法本義上看《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應當是將行政複議作為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但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兩者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時效為6個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認定主要就是針對於勞動者因工作而受傷所出的勞動診斷結果,工傷認定是必較有權威性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或拖欠賠償金的話,那麼勞動者是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讓其給予自己的勞動補償金,所以,勞動者在任何時候都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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