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行政上訴狀怎麼寫?
一、不予立案行政上訴狀怎麼寫?
上訴人:殷某。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
住址:
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XX市XX區市人民法院(20XX)號行政裁定書,裁定由XX市XX區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舉報後,被上訴人予以受理的行為屬於司法偵查職能範疇,而不是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上訴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實名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事實經過,被上訴人僅在對上訴人材料受理後予以了登記,之後是否依職權履行職責,上訴人並收收到反饋。上訴人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對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舉報材料能夠反映的情況,同時上訴人作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徑無法彌補自身損失的時候,只能寄希望於公安機關能夠以職權對所舉報人依法調查,並能夠給上訴人一個合理的説明。被上訴人遲遲未履行職責,放任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其已經符合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上訴人在多次溝通無果後向法律提起行政訴訟,其目的也是能夠促使公安機關依法辦事,對上訴人的舉報事實進行調查並給予結果情況説明。
修改後的《行訴法》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範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明確規定,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經違法,因此要求其履行義務的訴訟請求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
綜上,XX市法院(20XX)號行政裁定書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裁定對上訴人的行政起訴由XX市XX區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此致
上訴人:
二、民事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原告不適格。
原告適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 沒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中必須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後發現被告名稱錯誤、或住址不詳或錯誤,原告又不能更改、補充的,應駁回原告的起訴。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法定的起訴條件中對被告的要求並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確指出對其侵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是誰即可,並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確係真正對其侵權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為適格的被告。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這裏的事實僅指訴稱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不問真假。
4、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
5、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
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實踐中常有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環節,如以已經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義進行起訴等,這類情形經審理髮現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6、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
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在日常生活當中,法律對立案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些情況之下是不予立案的,但是當事人對這樣的一種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滿意的,可以提出上訴,上訴的話需要有書面的上訴狀,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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