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規定時間未申請工傷認定,權利如何保障?
如果本人未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即喪失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從法律上説也就喪失了最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誰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認定決定?
申請受理的部門:
受傷害的職工需到參加工傷保險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到生產經營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救治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鑑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辦理時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超過規定時間未申請工傷認定,其權利如何保障?
如果本人未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即喪失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從法律上説也就喪失了最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如果其所在單位自願履行應該由單位承擔的責任,職工也可以享受到應由單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效的規定,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傷職工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以免超過申請時效喪失申請認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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