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部門不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行政部門不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主體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於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下達《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説明不予受理的依據。
二、工傷申報認定的基本程序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指的是勞動者在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受到身體上的傷害,或者是患有職業病就屬於工傷,工傷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的,因此在認定工傷的時候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話,那麼是沒有辦法認定為工傷的,也就沒辦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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