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鑑定不服怎麼處理
工傷需要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之後才能進行工傷賠償,但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工傷職工都會對工傷傷殘鑑定結果滿意。説到這裏,很多人就想知道,要是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話該怎麼處理。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看看吧。
對不服工傷認定的處理
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認定結論,而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做出認定,也無權改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故只能是維持或撤銷工傷認定結論。
但在實踐中常常會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情形,那麼對不予受理的決定是應當提起行政複議還是行政訴訟?
據《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4〕123號)的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那麼我們可以知道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決定的救濟應當是兩種程序可以隨便選擇,而不是必須經過複議程序。
如果工傷職工對勞動能力委員會的鑑定結果表示不服的話,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容,申請重新進行一次工傷傷殘登記鑑定,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合法利益。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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