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證明勞動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方法是:
1.錄用條件要儘量變得可以衡量。應當在錄用條件中列明具體的量化要求。
2.要注意告知問題。用人單位最好能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公示並要求其簽收,告知勞動者崗位職責、具體要求等。此外,對員工進行入職培訓時,也可進行有關錄用條件等內容的培訓並要求員工培訓簽到,將錄用條件寫入員工守則並要求員工簽收。
3.應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考核是試用期員工管理的核心所在,考核結果是用人單位決定是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合同的證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一方;舉證不能,則勞動者可要求仲裁部門撤銷用人單位的解除決定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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