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四川是怎麼樣的?
1.1違法行為(1)
在水污染防治中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1.1.1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1.2自由裁量標準
水污染防治領域內,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初次違法,或有其它情節輕微情形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水污染防治領域內,拒絕現場檢查,初次違法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水污染防治領域內,兩次以上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或拒絕現場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以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水污染防治領域內,在被檢查時,故意轉移、隱匿、偽造和銷燬證據,或暴力拒絕現場檢查,或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責令改正,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2違法行為(2)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1.2.1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2.2自由裁量標準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並申請環保部門驗收,環保部門尚未驗收,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有其它情節輕微情形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以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申請環保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以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以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以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環境污染問題涉及到民生,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因此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並且生態環境,涉及到多種類的自然資源,如果遭到破壞,給人們帶來的影響是不可逆的,所以應當嚴厲的規範環境污染的行為,嚴厲的處罰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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