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辦理的限期需要多久做出決定?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理的限期需要多久做出決定?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五條【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第五十六條【處罰決定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送達當事人,並根據需要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送達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證送達或者其他方式。
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並存檔。
二、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是怎麼樣的?
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申請後,才開始決定是否執行。
2、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就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前者如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已經產生執行力;後者如行政處罰決定據以處罰當事人的事實是否清楚等。經審查後,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執行申請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立案並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
3、命令當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經過法院的告誡仍拒不履行,則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執行。執持由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執行完畢後,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三、行政處罰能否追償?
行政處罰屬於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是對行為人的處罰。不能根據合同要求他人賠償或者追償。因為合同約定的該項追償的條款違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也是有辦理時限的,在《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規定,一般只要立案就需要在三個月之內做出行政的決定;如果對於行政決定有任何不服的,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在六十天之內向上一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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