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怎麼規定的?
《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為:
1、屬國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6-8萬元罰款;
2、屬省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5-6萬元罰款;
3、屬市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3-5萬元罰款;
4、屬縣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2-3萬元罰款。
(二)在線監測設備未按規定與環保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為:
1、屬國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4-5萬元罰款;
2、屬省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3-4萬元罰款;
3、屬市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2-3萬元罰款;
4、屬縣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1-2萬元罰款。
(三)採取擅自拆除、改動或者故意損壞等方式致使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為:
1、屬國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8-10萬元罰款;
2、屬省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7-8萬元罰款;
3、屬市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6-7萬元罰款;
4、屬縣控重點排污單位的,處5-6萬元罰款。
第六十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環保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細化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5—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以10—30萬元罰款;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私設暗管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以40—50萬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擅自改變、損壞生態功能保護區或者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的;
細化為:
1、擅自改變、損壞生態功能保護區標誌的處500-1000元
2、擅自改變、損壞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的處1000-2000元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市政排水管網收集範圍內的飲食、車輛清洗等服務業,其排放污水設施不與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
細化為:
每日用水5噸以下的,處500元罰款;每日用水超過5噸的,每超出1噸加處5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原煤散燒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或者油煙未經淨化處理直接排放的;
細化為:
1、使用原煤散燒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首次處以500元罰款,再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油煙未經淨化處理直接排放的,註冊資金20萬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註冊資金20萬元以上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為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的;
細化為:
首次處以500元罰款。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安裝空調器室外機的。
細化為:
非經營性的處500元罰款;經營性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建成區無公共煙道或者未配建專用排煙道的綜合樓、住宅樓內新建、擴建餐飲項目的;
細化為:
新建的處以1000元罰款;擴建的處以50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噪聲污染的切割作業的;
細化為:
首次處以200元罰款;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區域從事經營性的產生光污染的露天電焊的。
細化為:
首次處以200元罰款;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各類污染物直接排入城區湖泊的;
細化為:
1、將二類污染物排入城區湖泊的,處1-3萬元罰款;
2、將一類污染物排放城區湖泊的,處3-5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擅自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
細化為:
1、擅自處置放射性廢物的:
(1)放射性廢物量小活度低的,處以1-2萬元罰款;
(2)放射性廢物量大活度低的,處以2—3萬元罰款;
(3)放射性廢物量小活度較高的,處以3—4萬元罰款;
(4)放射性廢物量大活度較高的,處以4—5萬元罰款;
2、擅自處置廢放射源的:
(1)屬Ⅴ類放射源的,處1萬元罰款;
(2)屬Ⅳ類放射源的,處2萬元罰款;
(3)屬Ⅲ類放射源的,處3萬元罰款;
(4)屬Ⅱ類放射源的,處4萬元罰款;
(5)屬Ⅰ類放射源的,處5萬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為非法轉移進入本省的固體廢物提供堆放場地,或者銷售、加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為:
1、屬一般固體廢物的,30噸以下處以1-3萬元罰款;30噸以上60噸以下處3-5萬元;60噸以上100噸以下處5-8萬元;100噸以上8-10萬元。
2 、屬危險廢物的,處3-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8-10萬元。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或者午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作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為:
1、在居民住宅區、醫療區內作業的,處1-2萬元罰款;
2、在機關、文教科研區內作業的,處8000-15000元罰款
3、在其他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作業的,處5000-8000元罰款。
行政處罰是對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一種懲罰,並且一定要以剝奪其一部分利益的體現,如果沒有這部分的體現,則無法稱之為是行政處罰,可能屬於其他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大多都是罰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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