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一、通知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通知勞動合同續訂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2.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4.鑑證或者備案。經過鑑證或者備案的勞動合同續訂後,需要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或者備案的手續。
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紀律;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與方法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權利。
勞動合同訂立方法
1、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簽訂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四、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徵。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由此可知,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有利於促使勞動活動的進行與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後,用人單位通知續簽勞動合同需要經過發出勞動合同意向書、雙方協商、備案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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