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與技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務合同與技術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繫,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2、合同的內容不同
(1)技術合同的內容
《技術合同法》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
(①項目名稱;
②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③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④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⑤風險責任的承擔;
⑥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⑦驗收標準和方法;
⑧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⑨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⑩爭議的解決辦法;
?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和照片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2)勞務合同主要包括了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勞務合同的當事人就是用人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勞動者。
(2)合同價款。勞務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務報酬。
(3)合同權利義務。在這一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金等等內容。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不管是勞務合同、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與技術合同都是存在差別的,單位若是有需要,可以與某勞動者簽署技術勞動合同、或者是技術勞務合同。在合同簽署之後,單位、職員都需要遵守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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