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技術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內容不同:技術服務合同主要是為了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在這個過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間接伴隨着專業科技知識的傳授和轉移;
2.定義類型不同:委託合同主要是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二、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內容
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技術合同與委託合同的認定,應當嚴格基於雙方實際的合同事項來進行簽訂,不同的技術使用情況所需要認定的合同內容是不同的,另外是否採取委託的方式簽訂合同,也是需要由雙方根據達成的意見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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