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業停水停電向誰投訴
一、如果物業停水停電向誰投訴
現今的住宅小區都會有物業,那麼,如果物業停水停電向誰投訴,對於這類問題,我們應該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另一方面就是自己要準備相應的材料,對於物業的違法行為進行取證,使得自己的權益維護有更好的法律保障,進而使得所屬物業進行一定程度的整改,積極的保障居住人羣的生活。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沿海、內地,其含義為財產、資產、地產、房地產、產業等。該詞自20世紀80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物業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築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如果物業停水停電向誰投訴,這類事情的發生需要物業公司的自我反省。
二、物業斷水斷電系屬違法行為。
1、法律沒有授權。《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
可見,物業公司只是接受委託收取水電等費用。在業主未繳水費、電費時,物業公司可以根據供水、供電等單位的授權停止對業主的水電供應。但僅限於業主未繳水電費的情況,於物業費繳納與否無關。
2、合同相對性原則。給業主供水供電的相對人應該是供水公司或供電公司 ,根據合同履行的抗辯原則,如果用水用電人不履行繳水電費的義務,則供水供電人當然享有拒絕履行供水供電的義務,即停水停電的權利。享有停水停電的權利人是供水供電人,而非物業公司。
如果物業公司用停水、停電的手段來威脅業主,業主可以去相關的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反映情況,也可以去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對由於停水、停電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規定:
1. 小區物業公司改公共綠化做車位的,施工前需報相關園林綠化部門和房地產公司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公共綠化設施;
2. 改造前須通告所有業主, 並經2/3以上業主同意並簽字後才能按照相關規定或計劃施工。
而且,改造後物業須向全體業主無償公共開放。若採用收費制,停車位收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可以代收代繳,所有收費需平均返還給每位業主,或抵扣每位業主相應的物業費。其中,物業公司可與業主委員會協定提取一定的車位管理費。
此類問題的發生一定程度上是居民自己的責任,在社會上這類問題的爆發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居民對於物業費的繳納存在拖欠的行為,物業公司在自己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只能採取這種非常規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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