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簽字的房屋買賣協議效力如何?
一、夫妻共同簽字的房屋買賣協議效力如何?
如果婚後買賣的房屋,應當由配偶雙方分別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有財產進行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處分無效。因此,在二手房買賣中,買賣雙方應對房屋權利是否存在共有情況予以特別注意。由於房地產所有權採用記名登記制度,因此交易時房屋的所有權利人,均應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字,買家應注意這些簽字的真實性。除未成年的簽字可以由父母代簽外,其他代簽行為代簽人必須有合法的書面授權書,該授權還應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當作夫妻共有財產的房屋子產權僅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時,買家需要確認夫妻雙方出售房屋的意願是一致的。
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屬於共有財產的房屋子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個別人出售後,其他共有權利人提起拆訟要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時,如果買家是善意購房,即不知道賣家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經過户,法院一般不會判決二手房交易無效。這是從穩定房地產交易秩序並便於司法操作角度考慮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個別權利人追究責任。
二、房屋買賣協議應該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1、標的。
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應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以及物業管理費及其他交費情況。
2、價款。
這個步驟很關鍵,需要註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支付尾款等。
3、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需要註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以及税費、其他費用的分攤問題。
4、違約責任。
這個環節説法不明確就容易產生糾紛。合同裏需要説明哪些情形屬於違約,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以及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5、解決爭議的方式。
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如果雙方同意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6、合同生效條款。
雙方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的條件和期限,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以及如果合同無效或被撤消,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綜上所述,房產是家庭中的重要財產,在二手房買賣中,如果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裏面要兩人都簽字,這樣才具備法律效力。實踐中,經常發生只有一方簽字的情況,在另一方知情並且協議內容真實有效的情況下,房屋買賣協議也能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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