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糾紛如何處理
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應分別不同情況予做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手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於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即喪失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户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情形。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户,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即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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