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處理一房二賣糾紛
作為購房者,當然是不希望自己所購買的房屋被二賣了,因為這不僅會是使自己無端的被捲入麻煩之中,還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為了以防萬一,購房者最好還是要搞清楚,在遇到該種情況時,應該如何處理一房二賣糾紛?換句話説,對一房二賣糾紛應該怎麼處理?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應該怎樣處理一房二賣糾紛
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户登記手續的情形。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也就是説,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出賣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對一房二賣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一房二賣,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是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後,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
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説,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
三、一房二賣能要求雙倍賠償嗎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由此可見,一房二賣的情況下,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不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且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在一房二賣糾紛中未能拿到房屋的一方,也不要氣餒,您的合法權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雖然沒拿到房,但您可以通過房屋買賣合同追究賣方的法律責任,向其索要賠償。具體在處理一房二賣糾紛的過程中,要是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也是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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