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跑路辦不了房產證怎麼辦?
一、開發商跑路辦不了房產證怎麼辦?
開發商跑路辦不了房產證沒有辦法辦理,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政府反映情況,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逾期交房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該怎麼辦?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條規定確立了違約金數額的調整規則,也就是説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確實可以依據司法手段突破當事人約定將其“削低”,那麼具體又是依據怎樣的標準來進行“削低”的。
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和仲裁機構判斷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損失,一般都與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相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然而真實情況是,如何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對購房者造成的損失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難點,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認定購房者損失,沒有一個度,也就無從比較是否過分高於或是過分低於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違約金未作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開發商和購買房屋的人員都是需要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完畢之後,雙方當事人都是需要按照內容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存在違約狀況的話,必然是需要承擔相對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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