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業績考核不達標辭退員工可以嗎
一、銷售人員業績考核不達標辭退員工可以嗎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不同的情況其對應的結果不同,銷售人員業績不達標,如果符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情形的,單位可以辭退該員工,且無需給予員工經濟補償;或者如果符合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的,單位也可以辭退員工,但程序要合法,且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在實際工作當中,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否則的話就要承擔對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自己遇到了類似的情況,也應該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的話才不會讓自己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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