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明知是軍事管理區,仍然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對其所造成的危害國防利益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軍事設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軍事管理區的秩序。“軍事管理區”,是指由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而劃定的採取比較嚴格保護措施的一定區域。犯罪對象是軍事管理區,包括管理區內的軍事設施、各種建築和山、水、林木等。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正常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行爲主要是聚衆進行的,所謂聚衆,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包括3人進行擾亂。所謂擾亂,是指衝擊、鬨鬧軍事管理區域,使用區域出現混亂不安之局面,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其方式多種多樣,有的在軍事管理區域內的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生產車間、訓練基地等鬨鬧騷擾;有的毆打、辱罵軍事管理人員;有的封鎖要道、路口;有的強行截斷電源、水源等等。本罪不僅要有聚衆擾亂的行爲,而且還必須屬於情節嚴重並致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所謂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主要是指造成軍事指揮機關無法指揮,軍事單位的人員、車輛、艦艇無法透過,飛機無法升降,作戰、訓練、戒嚴、戰備、教學、科研、生產、抗洪、搶險、救災等軍事管理區的工作無法開展。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戰時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長時間或者多次實施擾亂行爲的;使用暴力或者採取其他惡劣手段的;糾集人數多、規模較大的等。“造成嚴重損失”,主要是指導致軍事祕密泄露的;致人傷亡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嚴重政治影響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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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以“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雖然有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的行爲,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程度,或者雖然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但只屬一般參與者,尚不屬積極參加的,則都不構成犯罪,可由有關部門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