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1.14W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作爲犯罪構成要件。認定時,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犯罪。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處罰。
(二)區分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管理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管理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非軍事管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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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量刑標準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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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界限。前者是因軍事需要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緊急情況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依法作出的有償使用公民、單位的財物,與後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而由軍人擅自進行的搶劫、掠奪戰區無事居民財物的行爲有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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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標準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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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軍人逃離部隊是違反軍紀軍法的行爲,仍然煽動其逃離部隊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