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爲。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謂知道,是指行爲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爲一定會導致一個確定無疑的結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態度;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根據本人的認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會普通的認識水平來判斷,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會導致怎樣的結果所持的一種當然或肯定的心理態度;所謂恐怖主義,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採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等手段,企求實現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而實施的行爲;所謂極端主義,是指爲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後果地採取極端的手段對公衆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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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隻、汽車罪
劫持船隻、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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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氣、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製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煤氣發生爐,淨化系統的燃氣淨化裝置,輸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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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
破壞交通設施的過失行爲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即造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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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一、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刑法》第114條增加了投毒行爲方式,對投毒行爲直接適用第114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爲人實施的投毒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則應依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