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爲準備實施恐怖活動而進行的準備活動,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爲之,並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羣衆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行爲。包含四個方面:
一是必須利用極端主義;
二是在某些基礎上的煽動和脅迫;
三是針對的對象是不明真相的人羣;行爲的目的是達到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一般的煽動和脅迫行爲,以及針對個別人的煽動和脅迫不能構成,或者只是單純出於個人特定的目的的煽動和脅迫行爲,不能構成本罪。
所謂極端主義,是指極端主義爲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後果地採取極端的手段對公衆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所謂煽動,是指慫恿、鼓動;所謂脅迫,是指威脅和強迫;所謂羣衆,是指羣衆,是指“人民大衆”或“居民的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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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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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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