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爲。
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爲。
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的行爲,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
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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