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係的法律。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爲。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透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羣衆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羣衆,一般應理解爲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 "羣衆",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範圍和煽動行爲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爲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於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刑法》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 "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並公然對抗並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即行爲人實施煽動行爲,其目的在於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
開設賭場罪概念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
-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概念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行爲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爲。...
-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概念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爲。...
-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量刑標準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