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
根據《刑法》第278條的規定,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論羣衆是否聽信其煽動,是否實際上造成危害後果,都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動羣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即行爲人實施煽動行爲,其目的在於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羣衆暴力拒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爲。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透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羣衆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係的法律。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行爲人使用言語等手段使羣衆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進行抗拒,並且使羣衆進行毆打等暴力反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爲,這一罪名的成立並不需要羣衆實際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進行抗拒,只需要行爲人故意並且實施了煽動的行爲就可以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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