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採取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行爲。軍事祕密,是關係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內容包括:
(一)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二)軍事部署,作戰、訓練以及處置突發事件等軍事行動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
(三)軍事情報及其來源,軍事通信、資訊對抗以及其他特種業務的手段、能力,密碼以及有關資料;
(四)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部隊的任務、實力、狀態等情況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特殊單位以及師級以下部隊的番號;
(五)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六)武器裝備的研製、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
(七)軍事學術和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
(八)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九)國防費分配和使用的具體事項,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
(十)軍事設施及其保護情況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一)對外軍事交流與合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凡涉嫌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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