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認定
一、區分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
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擅離軍事職守罪侵害的是軍隊的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行爲人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爲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
2、擅離軍事職守罪只能發生在指揮和值班、值勤過程中,行爲人離開了特定的崗位,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但並不要求行爲人離開了部隊,而逃避部隊罪可以發生在任何時候,行爲人必須離開部隊,但並不要求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後果。
3、擅離軍事職守罪的主體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而逃離部隊罪的主體是任何現役軍人。
4、擅離軍事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而逃離部隊罪是故意犯罪。
行爲人在擔負指揮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時逃離部隊的,從形式上看只實施了一個逃離部隊的行爲,實際上他是先實施了擅離職守的行爲,而後又實施了逃離部隊的行爲。因此,其前後兩個行爲如果分別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和逃離部隊罪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區分擅離軍事職守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
這兩種犯罪在脫離崗位不履行職責上有相似之處,但構成要件有所不同。後者沒有犯罪主體的限制,而前者限定爲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後者限定爲戰時,前者平時也可以構成,戰時則是加重處罰的條件;後者不要求造成具體的危害後果,前者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後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過失犯罪。如果在具體案件中出現犯罪競合現象,如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面臨戰鬥任務時而逃離崗位,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戰時臨陣脫逃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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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違抗命令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作戰指揮秩序要求全體參戰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堅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執行命令,是我軍克敵制勝、完成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尤其是在現代戰爭條件下諸兵種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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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在於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規,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行爲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行爲,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二)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的法條競合《刑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軍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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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惑衆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羣衆,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衆的行爲加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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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裝備肇事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自然事故、技術事故的界限自然事故屬於意外事故,它是由不能預見或不能控制的自然條件發生變化而引起的;技術事故是由於技術條件限制或者武器裝備條件不良造成的。這兩種事故都不屬於責任事故,因而不具備武器裝備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二)區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