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自傷罪的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是切實查明行爲人是自傷還是誤傷。誤傷是行爲人因過失而傷害自己的身體,這與戰時自傷罪是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主觀特徵不符,因此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自傷的行爲人爲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都把自己的行爲說成誤傷。對此,應認真分析行爲人致傷前的表現,致傷的時間和環境,致傷的工具、部位和傷情,致傷後的言行等全案事實和情節,準確認定其性質;二是行爲人是否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如果行爲人自傷身體的目的不是爲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爲了騙取榮譽或掩蓋失誤,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如有一名哨兵在站崗時睡覺,致使由其警衛的雷達被敵人破壞。該哨兵爲了掩蓋過錯,減輕責任,向自己腿上連開兩搶,謊稱自己也被敵人打傷。這個士兵雖然實施了自傷行爲,但因其不是爲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爲了掩蓋過錯,所以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本罪與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其他犯罪的競合行爲人在實施投降、戰時違抗命令、戰時臨陣脫逃、違令作戰消極等犯罪時,可能會採取自傷身體的方法來達到犯罪目的,如行爲人在被敵人包圍的情況下自傷身體,以此來放棄抵抗,向敵人投降,或者行爲人在部隊向敵人發起衝擊時自傷身體,以此來逃避隨部隊進攻敵人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的自傷行爲與其欲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爲發生競合。對此應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論處,不再定戰時自傷罪,但應將自傷行爲作爲其他犯罪從重處罰的情節。
-
投降罪的認定
一、區分投降敵人和被敵俘虜的界限一般情況下,投降敵人是主動的,被敵俘虜則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敵人前具有自動放下武器的情節,而被敵俘虜時已不具備使用武器進行抵抗的條件。如因彈藥耗盡、武器毀損、嚴重傷病、極度疲憊而無法使用武器進行抵抗被敵人俘獲的;或者遭...
-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司法解釋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38條規定的。該條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
-
遺棄傷病軍人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是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戰場指揮人員犯遺棄傷病軍人罪和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區分其界限,主要看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存在傷病軍人。如果行爲人明知存在傷病軍人,且有條件搶救,卻不履行職責組織搶救傷病軍人,棄傷病軍人於...
-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