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1.33W
罪與非罪
一、本罪以“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作爲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是平時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過失提供虛假敵情,或者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犯罪,但可酌情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爲人如果參與間諜組織、投敵叛變後或者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行爲,意在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面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情況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治罪科刑,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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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量刑標準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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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把握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不管僞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本身是否真實(如買賣的是僞造、變造的軍車號牌等),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本罪。當然,如果僞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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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量刑標準
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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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或搶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