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自傷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是所有參加作戰的軍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具有逃避軍事義務的目的。軍事義務的範圍很廣,凡要求行爲人實施的同戰爭有關的行動,均屬軍事義務。如臨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各種作戰保障活動等。履行軍事義務是軍人職責的具體體現,逃避軍事義務則違背了軍人的職責。
逃避軍事義務,具有特定的範圍。一般都是指逃避作戰或者作戰保障行爲等,既包括作戰義務,也包括戰前應急訓練、戰場救護、火線運輸保障等。逃避軍事義務一詞的限制,使本罪有了明確的犯意表示,不至於同因走火而過失誤使自己身體的行爲相混淆。因此,如果行爲人的自傷行爲不是爲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爲了騙取榮譽或者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和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我軍擔負着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光榮使命。在戰時切實履行自己的軍事義務,是每一名軍人的神聖職責,也是對全體軍人的共同要求。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爲不僅使行爲人喪失了履行軍事義務的條件,逃避了軍事義務;而且侵害了全體軍人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影響部隊的士氣,削弱部隊的戰鬥力,直接危及軍隊的作戰利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戰時自傷身體的行爲。自傷身體指有意識地傷害自己的身體。傷害的部位、程度和方法,法律沒有限制規定,因此,對自傷行爲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論是傷害身體的哪一個部位,是造成輕傷還是重傷,是利用槍擊、刀砍還是其他力法,是行爲人自行傷害自己的身體,還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爲傷害自己的身體,均屬自傷身體的行爲。自傷身體的行爲必須發生在戰時。對於全局性戰爭,戰時自國家發佈戰爭動員起,至宣佈戰爭結束止;對於局部性戰爭,戰時自部隊接受作戰任務進行戰鬥動員起,至部隊完成作戰任務撤離戰區戰爭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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