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租賃形式的話,拆遷可以賠償嗎?
如果遇見土地拆遷的問題,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拆遷的賠償問題,享受賠償的話必需有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那麼,國有土地使用證租賃形式的話,拆遷可以賠償嗎?根據我國具體的法律規定,小編爲大家進行具體的解答如下:
在該法中也規定了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職責,如果存在違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則權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對於補償標準問題,法律規定是不低於周邊房屋市場價格。
另一類是: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執行,此類拆遷也應依法進行。補償標準也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精神執行。
由於房屋拆遷案件涉及衆多部門,衆多單位,徵收過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門作出各種行政行爲,案件非常複雜,維護權益建議聘請專業律師。
爲什麼有的土地使用證上沒有使用年限
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出讓土地使用權,這個是有年限的,住宅70年,商業40年,工業50年。另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這個是沒有年限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爲《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國有土地使用證租賃形式的話,拆遷可以賠償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是可以享受到一定金額的拆遷補償的。如果大家遇到沒有獲得賠償的情況,建議要冷靜處理,可以先去當地主管部門進行諮詢或者聘請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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