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徵地賠償時占房用土地使用證嗎?
隨着時代的不斷髮展,國家的一些建設與投資在不斷的加大力度,很多情況下都會佔用其他人們的土地,這個時候就涉及到一個賠償問題。根據土地性質不同,擁有證件不同,佔地位置不同,最終的補償也就不會相同,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國有土地徵地賠償時占房用土地使用證嗎,拆遷時該怎麼賠償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因此,關於國有土地徵地賠償時占房用土地使用證嗎這個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從文中我們可看到,有土地徵地賠償時肯定是需要土地使用證,而且即使是國有土地,在拆遷的時候仍然需要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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