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不能繼承有哪些條件
近幾年隨着國家對於農村經濟進一步開發,對於當地的居民生活就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其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重要的一項,但是在實際運用中,對於繼承會存在一些特定條件,如果自己不能滿足相應的條件就無法繼承有關的權益,所以自己一定要留意此類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它既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之間,也可能發生在承包土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自治組織之間,還可能發生在農民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之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不能繼承有哪些條件,對於房屋的買賣者來說有着重要的意義。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非基於民事行爲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在這裏主要是繼承問題。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範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於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繼承問題對於許多人來說都是難以解決的事情,因爲涉及的利益方太多,只要一不留神就會給自己造成不小後果,但是最重要的就是自己可以進行權益的維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留給我們的最好方式就是依據有關的法律進行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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