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土地使用權有嗎?
一、集資房土地使用權有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集資建房時沒有土地使用權的。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透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進一步作了解釋: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爲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爲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後或從其他已經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手中購買才能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集體土地只有在辦理流轉手續轉爲國家所有後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爲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開發商土地使用稅繳納的截止間爲按合同約定交付給業主的次月。如果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業主未接房,那麼業主就未成爲實際使用者,因此對於未接房的土地使用稅,仍然要由開發商承擔繳納。如果當地稅務要求開發商截止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爲給業主辦理產權證上的時間,那是無法規依據的。
綜上所述,集資房的土地是由單位來提供的,單位會根據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來建立集資房,主要是爲了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所以纔會選擇集資建房的,而且集資建房的土地使用稅應該由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也就是所在單位集體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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