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區別?
我國土地在規定上有着不同的種類,其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是兩個大的分類,不管在使用上還是在土地證的辦理上這兩種土地都有着極大的不同,那麼,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區別是什麼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給大家做了以下相關分析。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區別
(一)概念上的區別
1、國有土地證就是國家享有所有權的土地的證明。在我國國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徵用、徵收、徵購、收歸國有的土地,國家未確定爲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塗、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2、集體集體土地使用證就是所有土地就是由農民集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的證明。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法律規定上的區別
《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與土地所有制相對應,我國目前土地使用權也可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兩類。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爲,由此決定房地產開發所需要的土地僅限於國有土地,而非集體土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爲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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