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滅失原因有哪些
承包土地的人對土地擁有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可以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經濟利益,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能會因爲一些原因而滅失,那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滅失原因有哪些?哪些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會消滅呢?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原因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土地,採取家庭承包、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依法對所承包的土地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於特定事由而消滅
1、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限屆滿。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物權消滅的一般事由而消滅
1、承包地被徵收;
2、承包地滅失或使用價值喪失;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徵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具有特殊性;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生方式具有特殊性。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的取得方式
(一)基於法律行爲而取得
1、基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
2、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而取得;
3、基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而取得。
(二)基於法律行爲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承包經營權可以基於繼承而取得,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根據民法典可以取得其承包經營權。
四、土地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包人的權利
1、以農業生產爲目的對土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流轉權〉;
(1)處分方式
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
(2)處分程序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它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其它權利。
(二)承包人的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2、是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五、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人的權利
1、是具有發包權;
2、是對承包土地的必要調整權;
3、是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4、在承包人嚴重違反承包合同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5、其四是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爲。
2、發包人的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是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是依照約定爲承包人提供生產、技術、資訊服務的義務;
4、是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滅失的原因可能有3種原因,可能是因爲承包的土地被徵收,也可能會是承包土地滅失或者使用價值喪失,最後一種就是承包經營權人死亡並且沒有繼承者的情況,在判斷經營權滅失的時候是需要注意這幾個原因的,另外關於承包人和發包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是應該瞭解的,並且在承包的時候雙方都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海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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