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爲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一、行政不作爲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爲訴訟案件的依據來源於《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三類行爲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爲行政不作爲案件。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不作爲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不作爲違法是單方行政行爲,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需徵得相對人的同意或認可,僅僅取決於行政機關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2、行政不作爲違法是非要式行政行爲,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受法定形式的拘束,只要行政機關在實質上沒有或沒有全面履行作爲義務即構成行政不作爲違法。
3、從必須履行法定職責而言,行政不作爲違法是受羈束的行政行爲,因爲行政機關的作爲義務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不能放棄、推諉,沒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由於行政主體通常是組織,其行政行爲必須透過行政人來實施,在追究法律責任時,有必要正確劃分行政主體與行政人的法律責任。對外部來說只有行政主體纔是名正言順的責任主體,因爲行政人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對外進行行政活動的,行政人的職務行爲應視爲行政主體的行爲。
綜上所述,針對政府部門的行政不作爲行爲,居民可以直接發起行政訴訟,關於不作爲的法律主要是行政訴訟法,在國家賠償法裏面,也有條文規定居民可以發起賠償的情形。行政不作爲在一定程度上破壞政府形象,導致辦事效率低下,侵犯公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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