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爲的起訴依據都有哪些依據
一、行政不作爲的起訴依據都有哪些依據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爲訴訟案件的依據來源於《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三類行爲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爲行政不作爲案件。顯然,自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之日起,行政不作爲訴訟即已經被作爲一種與行政作爲訴訟相對應的獨立訴訟形態進入訴訟家族了。行政不作爲的起訴、受理、裁判因爲行政訴訟法的授權而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將行政不作爲納入司法審查範圍,並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實現對行政不作爲違法責任的追究,無疑是行政審判工作的重大發展,但同時,歷經20年之久而未進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在經過20年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法治的突飛猛進,行政訴訟法已經明顯落後於司法實踐和時代的腳步了。總結過去近20年的司法實踐和行政不作爲訴訟經驗,行政不作爲訴訟的規定若要更加明確和具有可操作性,從整體上進行縱深的推進,均需要得到來自立法的授權和法理的支援。
二、行政不作爲表現形式
透過對近幾年來我院審理的行政不作爲案件分析,行政不作爲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爲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爲。
相關當事人在辦理相關的行政不作爲的案件訴訟時,應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遞交相應的證據。除了法律規定的情節外,相關的行政部門不予頒發或對相關的行政案件不予處理時。相關的當事人都可以遞交相關的材料,進行相應的處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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