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適用什麼原則?
一、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適用什麼原則?
醫療損害糾紛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1、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的診療過程。
2、對於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認爲醫療機構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3、發生醫療損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4、醫療產品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調解,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方式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處理。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協商:醫患雙方透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製作和解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的,製作調解協議書,由醫、患、調解機構三方簽字蓋章。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糾紛發生之後對方雙方是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但如果因此糾紛向法院起訴的,那麼就可以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處理,所以,在起訴之前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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