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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延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延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行政處罰延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對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進行限定,其理由在於: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應該對辦案期限作出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以便敦促辦案人員及時結案,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也避免人情案、關係案的發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辦案期限不影響該處罰決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只要履行了告知義務和送達義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

二、關於告知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對於行政機關不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該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行政處罰的延期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會存在一定的法律約束,因爲案件的審理的延遲,對於有關部門的工作開展有着阻礙作用,所以只要不是無不得已的時候有關的我呢題處理是不會延期的,所以自己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儘量獲得延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