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了行政複議時效直接行政訴訟可以嗎?
一、超過了行政複議時效直接行政訴訟可以嗎?
過了複議期限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這裏只是申請人自己認爲就可以,事實上這種認爲可能有對有錯,但不影響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二是依法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三是通常情況下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應當是受到行政行爲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兩種情況,受到行政行爲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親自提出複議申請時,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爲申請。
第一種是該公民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請行政複議,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
第二種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複議,由於該公民已經死亡,其近親屬就是申請人。
四是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說,申請行政複議的多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複議申請。
具體的行政行爲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當事人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果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可能會不受理複議申請,過了行政複議期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不受理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收到不予受理決定後,15天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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