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不服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經過複議的行政訴訟時效是15天。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起訴人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需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法律、法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時,纔可提起訴訟原告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三、行政訴訟的受理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 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實際上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具體行政行爲所採取的一種救濟權利的措施,如果已經提出了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的決定不是當事人想要的結果,在這種狀況之下,還可以在15天的時間之內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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